花季少年被撞一级伤残 法律援助帮其维权
[录入者:admin时间:2011-11-18作者:佚名点击数:]
【案由】邓海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邓海荣,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来玉环打工人员。2009年4月11日,被告蒋友华驾驶被告玉环县康耀塑料制品厂所有的浙JKD80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清港往清港芳杜方向行驶,于19时00分许,行驶至玉环下小线清港塘头地段,夜间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追尾碰撞同方向原告邓海荣的自行车,造成原告邓海荣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邓海荣被送至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伤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部脑挫裂伤,弥漫性脑肿胀,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原发性脑干伤,脑疝晚期,皮肤多处挫伤等。后转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2009年5月11日经玉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9第000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友华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海荣不负事故责任。2009年10月19日经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所受的损伤属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2、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要2人陪护;3、被鉴定人邓海荣消瘦,无法进食,需继续鼻饲流质饮食,加强营养,继续康复治疗。由于被告不能及时支付高昂的医药费,而自身又无力筹钱的情况下,2009年10月9日其父向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后,决定指派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胡根寿、徐云平两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此案。接受案件后,律师随即向其父了解邓海荣病情、现况、婚姻等情况,并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工作。2009年12月23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考虑到邓海荣治疗需求,同时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2010年1月16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邓海荣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共计:620000.00元。2010年5月11日,经再次法律援助,两位律师又经诉讼让法院判决车主和驾驶员共同赔偿邓海荣后续医疗费162562.78元。
【案件点评及社会影响】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邓海荣这位不到二十岁的花季少年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给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他
的爷爷无法接受这一事实而喝药自杀。在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承办律师、交警大队以及保险公司协商支持下,承办律师为尚在治疗中的邓海荣起诉请求伤残赔偿金得以支持,后又为他诉请到后续医疗费等共78万元的赔偿金,使这一家庭感受到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案件承办单位: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
案件承办人:胡根寿、徐云平
案例撰写:胡根寿、徐云平
(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