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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岁智障少女遭强奸 扶弱锄恶法援张正义

[录入者:admin时间:2011-11-18作者:佚名点击数:]

  【案由】江某遭强奸附带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女,15岁,住玉环县海山乡,2003年领取智力残疾人证;其母亲是智障人,父亲智力也存在问题。江某由八十多岁的祖母照顾,其家属于特困户。

    被告人姚某,男,57岁,与江某同村。

    2006年3月15日至4月25日左右,被告人姚某在海山乡南滩村用诱骗的手段将被害人江某带到公用厕所边、一破屋外面、家中卧室内先后三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被告人姚某给被害人江某10元、15元、20元不等钱。

    2006年7月间,被害人经玉环县人民医院检查已怀孕,并做了引产手术。被害人祖母找被告人弟弟(村委委员)要求赔偿,被告人赔偿了4000元后,拒绝再赔偿。

    2006年9月6日,经台州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认为极强力支持引产胎儿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生物学儿子。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害人精神发肓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承办过程】

    2006年8月4日上午,被害人姑姑找浙江省星汇律师事务所李良瑞律师咨询被害人能否要求被告人赔偿。听取了被害人姑姑的陈述后,李良瑞律师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强奸案,遂向玉环县司法局领导作了汇报。司法局领导十分重视,即向县妇联作了通报,并向县政法委作了汇报;县政法委指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下午,李良瑞律师陪同被害人、被害人姑姑到县公安局做好笔录。

    2006年11月29日,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3日,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给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援助,指派给星汇律师所李良瑞、韩忠法律师担任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无偿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12月28日,代理人向县检察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408元(已扣除被告人先期支付的4000元)。2007年1月9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人经认真准备,在庭上发表了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2007年1月29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8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尚需赔偿2008元。被告人未上诉。

    【简要点评】

    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又是智力残疾人,其家庭是特困户,属于弱势群体。被害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多重保护。李良瑞律师的职业敏感性和正义之心,县司法局和政法委领导的重视,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承办单位:浙江星汇律师所

    承办人:李良瑞  韩忠法

    案例写作者:韩忠法 李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