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失足酿惨案 法援相助终获赔
【案由】姜裕彩坠海而亡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16日下午,原告张明月之妻姜裕彩走在大麦屿客运码头时不慎坠入海中溺水死亡。事后,张明月家属曾多次要求台州港务局大麦屿港务分局、玉环县航运管理所赔偿,但均遭拒绝。
因姜裕彩儿子张洁系残疾人(属智力残障),张明月找到玉环县残疾人联合会请求法律援助,玉环县残疾人联合会即与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陈楚龙律师联系,希望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陈楚龙律师在介入后,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取证,并组织拍摄专业人士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拍摄,而且寻访了当时在现场的三位证人,依法作了相关的调查笔录。此后,因考虑案情将会涉及桥梁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玉环书店此方面的书籍资料极为有限,故承办律师专程到杭州购买桥梁设计性规范等专业书籍,并在网上查找了相关的其他专业性资料,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了进一步认识。
2005 年5月,张明月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依法准予其诉讼费用缓交。本案作为玉环县新法院落成后的第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玉环电视台、玉环广播电台等有关媒体对本案进行了现场采访。
经过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作出判决,由被告台州市港务局大麦屿分局、玉环县航运管理所共同赔偿原告张明月、张洁人民币158689、83元。
审判后,台州市港务管理局大麦屿分局和玉环县航运管理所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受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继续担任该案原告的二审代理人。
【承办结果】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简要点评】
本案的办理引得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产生了较强的社会反响。玉环县大麦屿客运码头系玉环县海上运输的主通道,按年流量50万人次进行设计,码头上没有设置防护栏显然存在安全隐患。本案的判决将使有关部门在此问题上认真对待,以防止类似惨案再度发生。
案件承办单位: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楚龙
案例写作者:陈楚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