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权益 竭诚服务——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王妙英事迹介绍
王妙英系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98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二十年来,共代理各类案件1200余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50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10余件,她始终坚持社会效益至上,为民排忧解难,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现将王妙英的事迹简介如下:
一、工作认真细致,为民排忧解难
凡从事过法律服务工作的同志,可能都有切身体会,要想搞好此项工作是十分艰辛的。作为一个女性来说,无疑要付出比别人加倍的努力。在平时工作中,她认为男同志能办的事,女同志照样能办成。于是,她就排除干扰,认真细致,勤勉尽责,不被他人在办案中的刁难、嘲笑甚至干涉所吓倒,利用女性特有的细致提高办案质量,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1、细心剖析案件。王妙英注重从细微处发现疑点,详尽地分析案情、证据。1997年11月,曾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她担任曾某的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时发现受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有矛盾之处:在李某的病历上记载着:左手上臂外侧伤口长8㎝,而公安法医的鉴定结论却是:左手上臂外侧刀伤长15㎝,属轻伤。两者不同的伤口长度且是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此,她从细微处发现疑点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某的伤情作出重新鉴定。经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李某左上臂软组织锐器伤,经治疗后左上臂留有外伤疤痕是6.5㎝,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构成轻伤,从而避免了曾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2、耐心化解纠纷。王妙英善于做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平时办案中,碰到特别棘手的是离婚案件,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经济收益却低,被人们视为“小案子”,有时还要遭到他人“不做好事”等指责、围攻,社会压力大,导致当事人请律师难。加上有些妇女由于受几千年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在婚姻家庭中难以跳出世俗的偏见,常以旧式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封建意识来衡量妇女的道德修养水准。有些妇女在离婚过程中明知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为了惩罚对方而采取拖时间的报复心态,达到自己暂时的心理平衡:有些妇女一见男方提出离婚,怕无脸见人,以死相威胁:有些妇女明知经常受到丈夫的打骂、虐待,甚至构成重婚,也不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情况,她就做到有的放矢,认真对待,从不轻视这“小案件”,更不怕遭人谩骂、威胁和围攻,敢于主持公道。97年在代理叶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中,年仅十七岁的叶某由父母包办与男方林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因性格不合,经常遭到林某的棍棒及拳打脚踢,叶某不堪忍受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常到叶某娘家吵闹,并毁损了叶某兄弟家中的部分财产,扬言待自己变卖全部家产后与叶某同归于尽,使叶某整日提心吊胆,不敢外出。由于林某思想比较偏激,随时会发生恶性事件,王妙英不顾危险,顶着压力找到林某,从情理上和法理上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慢慢地消除了林某的对抗情绪,心平气和地同意解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又如赵某离婚案,男方入赘,初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二个女儿。后因与赵某父母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打,男方父母得知后以自己的儿子吃了亏为由当夜纠集一班人到女方家闹事并将男方带回去,致夫妻分居将近三年,经村、乡干部多次调解无效,男方提出离婚。她接受委托后,经多方了解,认为这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因男方曾提出要求赵某到其家落户,但赵某当时不同意,讲农药和棺材一同拿来则同意,双方对峙着。根据这一情况,她与法庭承办同志探讨做和好工作,但这建议却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认为他们夫妻已分居多年,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干涉,矛盾已激化,做和好工作是白费心机,若能和好也是表面现象,以后不超过六个月又会出现纠纷,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如及早解除婚姻关系好等。可她还是抱着一线的希望,耐心、细致地做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并动员赵某携女儿到男方家落户,同时又指出他们的父母干涉子女的行为是错误的。因她耐心的劝说,不断努力,终于使他们分居三年的夫妻破镜重圆,迄今他们家庭美满幸福。
二、义务普法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尽心宣传法律。强化宣传教育是实施法律的基础,而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这是宣传教育的关键。作为县“四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的她,为了适应宣传的需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及时掌握新法律、法规,努力实践,拓宽了视野,丰富了法学理论。她通过不同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思想意识。一是利用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二是通过办理各类案件,针对事实与法律,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她积极配合县普法办、县妇联、农函大,经常到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来妹妇代会上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各种法律法规五十多场次,直接受教育的听众达近万人。通过面对面的讲解法律知识,并结合实际案例,得到了听众的一致好评,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促进了当事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朱某在家中是个贤妻良母,不仅携带子女,料理家务,而且起早摸黑外出做工赚钱。但其丈夫夫权思想严重,把朱某当作私有财产,动辄用扁担、粪勺、扫帚等凶器殴打,造成其多次多处软组织挫伤,有一次甚至当场将朱某头部打伤,经医生包扎缝合创口七针,然而,朱某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因听了王妙英《婚姻法》讲课后,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妙英担任她的代理人,后法院依法判决他们夫妻离婚。但离婚后不久,当朱某去学校看望子女时,又无故遭到其前夫殴打致伤,化去医药费500多元。为此,她又不怕艰辛,翻山越岭、冒着风雨再次到当地了解情况,上门做思想工作,通过法、理、情的教育,终于使男方赔偿了朱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外,王妙英自1989年义务担任县妇联法律顾问以来,分文未收,16年来一直默默地奉献着,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尽管工作很忙,但她还是乐意接受县妇联的指派为广大妇女讲课,每年至少3到5次参加县妇联的家庭纠纷调解,常年乐此不彼。如2003年8月,卓某因丈夫车祸亡故,法定继承人之间为分割200000元死亡补偿款产生矛盾,卓某当时认为该补偿款的一半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在还清夫妻共同债务后,再依照法定继承人的人数进行分割,而其他继承人则不同意此分配方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婆媳争打,甚至大年三十也吵吵闹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为此,卓某到县妇联诉苦。县妇联为了妥善解决纠纷,特邀请王妙英参加。她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多次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并参加双方的调解到晚上九点许,才自愿达成协议。但第二天,卓某又以自己吃亏而反悔。后经多方努力,再次调解,在王妙英等人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使双方的矛盾化解。为此,有人说她太傻,你不是慈善机构,管这么多闲事,既浪费时间,又无经济收入。但她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赢得了社会对她的尊重。
三、频伸援助之手,维护合法权益
热心扶贫助困。法律援助是为贫者伸张正义,为弱者提供保护。王妙英为此身体力行,自80年代始她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每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至7件,累计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50件。由于法律援助对象系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差,加上有些当事人系残疾人,行动不便,有的当事人地区偏僻山村、海岛,交通不便,使她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更加费力,在四处调查取证和同时,赔进了自己不少的钱。在玉环县海山乡抛西村的黄雪英,与同村的葛某结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初感情甚笃。后黄雪英身患重病,救治无效,高位截瘫,丈夫竟弃她而去,年轻的黄英雪生活陷入困境,2001年9月,王妙英挺身而出,为黄雪英的扶养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案件过程中,最棘手的是调查取证难。因黄雪英生活在偏僻的海岛,交通十分不便,加上其身体高位截瘫,往返行动非常困难,只有靠王妙英孜孜不倦地四处奔波,一是与法院联系,要求指派法医为黄雪英进行伤残鉴定,二是亲临乐清市雁荡镇卫生院下塘分院等地调查证据,为黄雪英的诉讼打下了必胜的基础。经过多次的调查取证及四次开庭,她不仅化费很多精力,还自费全部的往返路费。2002年8月28日,王妙英再次为黄雪英离婚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庭审结束后,却遭到葛某亲属的围攻、谩骂,王妙英不退却,没怨言,维护了黄雪英的合法权益。她的热心扶贫帮困、乐于助人的事迹,先后被玉环县电视台、玉环报、玉环法制报等单位报导过。
二十年来,她不管是上班或是假日休息都能坚持从不摆架子,而是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解说,竭诚服务,认真办案。由于她对本职工作有极强的责任心,不少当事人及服刑罪犯还经常与她通信,谈思想、谈近况及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她都有信必复,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对此,一些好心人曾劝过她,与他们交往既耽误时间,又不能收取代理费,真是白费心思,多管闲事。但她认为:她是法律工作者,为他人解答法律知识是她应尽的职责,她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一名曾萌发轻生念头的罪犯就是在她的劝教下打消杂念重新做人的。他叫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后,妻子与他离婚,父母对他冷落,家中的宅基地被人变卖。这一切,林某痛之欲绝,几次在信中都流露出死的隐情。她通过多次做其家人工作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先后六次复信,林某想开了,积极改造,屡次被评为各项活动的积极分子,被减刑10个月零16天,后林某在给她的信中写道:“妙英姐,您的每次来信都使我振作精神,使我从悲观孤独、消沉失望甚至在产生厌世轻生的念头中解脱出来,您所做的一切,都是在拯救一个失足青年的灵魂,您是我的辩护人,您更是矫正我灵魂的工程师。我决心决裂旧我,做生活的强者,取得好成绩向您向家乡人民汇报。”每当得到人们的理解、支持、鼓励时,她常常忘掉了在工作中碰到的辛酸苦辣,更加加倍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辛勤的付出迎来了鲜花和荣誉,她的勤奋敬业、乐于奉献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自1986年以来她九次被县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 1993年被浙江省司法厅授予“优秀基层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1994年、1996年、1998年连续三届被浙江省及市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评为先进工作者;1999年12月被中国农函大浙江省玉环分校评为十五届农函大先进工作者;2003年被司法局评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3年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聘请担任玉环县第六届政协委员;2004年10月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选任为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